福建厦门市民不依法垃圾分类 可能影响个人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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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垃圾分类不再是“提倡”,而是“必须”。福建省厦门市计划今年在岛内全面实施垃圾分类,作为保障,《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于近日提交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日,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议为期两天半,4部法规草案提交审议。其中,《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和《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为一审;《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草案)》和《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草案)》为二审。
岛内两区先行 岛外四区分步推进 《办法(草案)》中规定:思明区、湖里区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即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岛外四个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和日期,由区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厦门市对公共机构、企业和居民三者均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高于国家的要求。 有这5种不依法分类情形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 为了保障全面实施垃圾分类的落实,《办法(草案)》设“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7项制度,包括监督员制度、举报奖励制度、曝光制度、信用监管制度、考核制度、监督员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可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将按规定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平台,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把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针对5种不依法分类的情形,《办法(草案)》规定,违法者的信息将被纳入厦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向社会公示,通知所在单位。
这5种情形包括:(1)连续12个月内被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的;(2)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3)阻挠、阻碍执法部门或者督导员履行职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4)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造成一定后果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若进入“黑名单”,当事人可以申请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活动,可提前移出“黑名单”。
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被罚款300元—1000元
乱倾倒垃圾,未分类投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遵守规定、逾期未整改,违法分类收集、运输,违法分类处置……针对这些行为《办法(草案)》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或将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而且300元(含)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规草案速览】 因不文明行为被罚款 或可通过社会服务折抵
进入二审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草案)》有不少修改。
在社会文明倡导方面规定了一系列较具体、能落地的措施,例如从配备母婴室、男女厕位比例、第三卫生间、爱心服务点等方面照顾特殊群体需求。在社会陋习治理方面,9项不文明行为被列入重点治理清单。处罚方面也更加细化,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的分为4种情形,或将分别处以100元到300元的罚款;行人乱穿马路的分为6种情形,或将分别处以50元到200元的罚款。针对公共场所禁烟,对经营者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禁止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否则可能被处5000元罚款。
个人因实施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并按要求完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折抵全部、部分罚款。参加社会服务应当由本人完成,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原罚款决定,并纳入厦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