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2016年以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诚信的第三个指导意见,意在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
目前,我国个人诚信缺失现象已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对我国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造成严重危害。《指导意见》指出了加强个人诚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本质是以社会诚信作为基础和保障的,个人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建立完善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全面发展的必备条件。吴氏三维信用论认为,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重要组成部分,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个人的基本诚信素质,即诚信度;个人在社会活动中遵守规定与规则的情况,即合规度;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遵守交易约定的情况,即践约度。
弘扬诚信正气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地位,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树立诚信典型,并且提出,诚信教育不仅局限在校园思想教育课中,也应延伸到企业、社会组织中,使诚信真正渗透到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实现诚信的自律化。
《指导意见》中关于诚信文化的建设体现了诚信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第一维度信用,即诚信度,是信用主体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基础资本,表现为信用主体的基本诚信素质,涉及信用主体的道德文化理念、精神素养、意愿、能力及行为,体现的是信用主体的信用价值取向。信用形成社会环境,体现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水平。当信用逐渐固化,成为社会群体共同的价值追求、精神与行为准则,就形成社会信用文化,构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并通过影响信用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影响其社会一般行为和经济交易行为。因此,诚信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和基础的作用。
《指导意见》旨在建立良好的诚信文化,培育正确的现代信用观念,不仅有利于提高人与人之前的信任度,更有利于规范社会活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提高人们的精神水平和物质水平。
激励与惩戒相结合
个人诚信体系的建立一方面需要有伦理道德来约束与规范,另一方面更需要有法律和监管的强制作用来维持。个人诚信体系要根据成本收益原则,使个人信用违约成本高于违约收益,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使诚信观念深入人心。激励与惩戒并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激励与惩戒,使个人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文化。
《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指出对于诚实守信的个人,应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对诚实守信者予以支持,推出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各种便利措施,使诚实守信者享受到诚信所带来的机会和收益,从而一如既往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而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个人,应采取联合惩戒,且落实到个人,加大个人失信成本,使失信个人回到诚实守信的轨道上来。同时,《指导意见》还强调建立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在传统的认识观念中,我们习惯性地把诚信理解为社会关系和经济交易的基础,把诚信文化建设做好,就自然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自然进行经济交易,而不用社会管理和经济契约约束。显然这是一种不和实际的、形而上学的观念。三维信用,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总体上呈现一种共生与游离交替存在、相互转化又相互影响的关系。不能单纯说诚信是社会关系和经济交易的基础,有时候反而社会制度和经济交易契约关系成为诚信的基础。合规度,表现为信用主体在社会活动中遵守社会行政管理规定、行业规则、民间管理、内部管理规定的意愿、能力与行为结果,涉及信用主体的一般社会活动。践约度,表现为信用主体在信用交易活动中遵守交易规则的能力,主要是成交能力与履约能力,涉及信用主体的经济活动。从定义上来看,合规度与践约度相对诚信度来说,是行为的硬性约束,是明确的社会和经济规则,约束性更强。
《指导意见》强调激励与惩戒相结合,就是针对合规度和践约度,利用其外在性和可度量的特征,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日常社会行为和经济行为,不管是对于无动机失信群体还是对于诚信与否取决于是否有利益驱动的群体来说,都能形成强有力的制度性、经济性约束。
建立个人诚信记录
个人诚信记录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通过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个人的信用进行调查与评估,赋予信用一定的价值,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社会相应机构的监督下自由变现使用,从而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个人诚信记录,是伴随人一生的诚信档案,是一个人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的记录和展示。个人诚信记录的建立要制定相关规程、依法有效采集个人日常诚信行为数据,并整合社会信用信息,实现对诚信行为的协同监管。例如,有关部门在对违反交通法规、破坏管理秩序等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把诚信行为记录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使个人诚信记录更加全面可信。有关部门可以运用采集的诚信行为数据,依法对有关个人和组织在办理金融业务、市场准入、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正面激励以及反面惩罚,让诚实守信者得实惠、受尊重,反之受谴责、受制裁。同时,在个人诚信记录建立的过程中,人们会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个人诚信记录的重要性,从而规范个人行为,提高个人诚信意识。
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范围较广,从交通违章、水电费缴费记录等社会行为,到信用卡还款、个人贷款等经济行为,涵盖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当前,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公民隐私权被侵犯,泄露的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后,给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害。因此,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性十分重要。但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正式出台,只是在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做了一些规定。《指导意见》中指出,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同时,对金融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征信机构、大数据公司等进行严格监管,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使个人信用信息得以合理、合法使用。
在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的过程中,由于数据量巨大、数据收集方式和渠道繁多、信用主体偶然和非恶意等原因,难免会造成误差,影响个人诚信记录。因此,需建立个人信用信息修复机制,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声明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减少由于信息不准确带来的不利影响。
个人诚信档案的建立可以实现以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的个人诚信信息数据库,将之前单独、分隔的信用记录集中整合在一个数据库中,并增加和完善其他的个人信用记录信息,实现个人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从而有利于降低个人的诚信风险,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用信息如何公开与共享、如何使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信息不能正常、长效、固定地向社会公开。一方面大量信用信息资源被浪费,另一方面社会各界需要信用信息又无处可寻。同时,个人信用信息在部门之间互相封锁,无法互联互通,很难实现信用奖惩联动。因此,《指导意见》中提出,要依托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个人公共信息互联、互通、互查,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有利于提高信用信息的利用效率,保障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落实,促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既涉及诚信文化,又涉及信用制度、法律与政策,既要有软性的文案管理出台,又要有数据库与应用系统等硬件设备投入,总之,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涉及多领域、多部门,是一项系统性的、长期性的工程。为顺利建立个人诚信体系,培育社会诚信文化,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以保障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规划,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于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要定期督促、指导、检查;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涉及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等方面,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