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培训新员工 离职是否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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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5年10月28日与某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同日,双方签订了《培训/教育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意出资对乙方进行“市场销售人员销售技能”的培训,乙方参加培训结束后,在甲方单位继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门店客服人员职场素质及职业道德修养、客户心理学、时间管理、职场礼仪及行为规范、如何接听好电话、电话销售技巧、如何识别客户和与客户交往等;培训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费用,乙方保证培训期结束后,在甲方工作,服从甲方分配,服务期不得低于5年。培训期结束后,未达到协议约定的工作年限,乙方赔偿部分培训费用。 杨某在岗工作至2016年4月16日后自行离职。公司认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培训/教育协议》约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以要求杨某赔偿培训费用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公司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以公司对杨某所进行的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为由,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由此可见,只有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且双方有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劳动者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培训/教育协议》,但根据协议内容可见,公司对杨某所谓的培训属于职业教育和销售通用技能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上述培训内容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公司无证据证明公司对杨某进行的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故其要求杨某赔偿培训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颖 曲明辉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