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女工用菜盆洗内衣裤被开除,冤不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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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而企业规章制度并无规定 经仲裁及庭审,双方达成和解,但此事引发巨大争议 今年6月,北京女工肖某因被举报在公司用食堂洗菜盆清洗内衣裤,被公司开除。北京市通州区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肖某违约赔偿金。公司不服,将肖某起诉至法院。 近日,此案在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肖某承认自己确实用洗菜盆洗过内衣裤,但认为此行为不足以成为公司解雇的理由,“我的行为的确是不好的事情,但并不算严重违纪”。后经调解,由公司方支付给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尽管当事双方达成和解,但此事在社会上引发巨大争议。此事曝光后,舆论绝大部分是谴责这名女工“太不注重卫生”,还有人戏谑称:“仲裁委既然裁决公司违法,那让仲裁委把这位大妈招进自己单位好了,在食堂给他们做饭吃。”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女工虽然做的不对,但企业开除员工也不能太任性。 《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多位劳动法律师和专家发现,此事在劳动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在公司规章制度无规定的情况下,能否开除员工。 按案件常规“打法”,企业“必输无疑”? 劳动法专家、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原仲裁员孙鹏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为严重?《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也无法作出明确规定。但既然是违反规章制度,就需要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加以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为合法有效:一是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制定过程需履行民主程序;三是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缺少一个条件,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孙鹏说,“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既没有对员工的相关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也没有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按照裁判者常规的‘打法’,公司‘必输无疑’。”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斌倜认为,用人单位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的,就需要提供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证据,既然举证不能,况且解除劳动合同又是对员工最严厉的惩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员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引发巨大争议 既然规章制度缺位,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处于不利地位,那么,此案为何会产生如此大的争议呢?原因在于员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确实没有规定员工不能在菜盆洗内衣裤。但是,在企业用工管理过程中,规章制度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违纪行为,不可能规定得那么详尽具体。因此,不能机械地得出相应的结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均昌说。 姚均昌律师表示,虽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甚健全,但该女工的行为更应当予以制止,除了要考虑用工管理的依据及证据外,还应当考虑事实情况及后果。 “虽然本案发生的地点是在公司的内部食堂中,但毕竟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用餐者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在菜盆清洗自己内衣裤属于严重违背其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同时,该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姚均昌律师说。 北京二中院一位法官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劳动纪律的行为,即便规章制度无规定,或者无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在审慎掌握的情况下,也可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表示反对。他反问:“在解除事由法定的背景下,是遵守法律并通过解释法律实现立法目的和社会效果,还是在法律之外用道德来审判?” 孙鹏也认为,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规章制度就能轻松解雇员工,今后其他公司可能会照猫画虎,设计一些让员工毫无防备的“莫须有”的罪名以行辞退之实。“有一天,当这个‘口’大到一定程度之时,规章制度已然形同虚设,劳动者的权益也就没法保障了。”他认为,“相比《劳动法》的解雇条件,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少了‘劳动纪律’这四个字,而这正是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雇行为的立法体现。所以,解雇依据不能泛化适用,还是应从严掌握。” 当然,接受记者采访的大多数律师和专家都认为,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工管理的首要任务。“本案中涉事公司本身存在一定问题,无论是在人事管理,还是在制度建设上都有巨大漏洞。该事件也给其他公司提了个醒,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至关重要。”孙鹏说。 网友热评 支持女工被开除一方这样说—— 燕山红剑:她怎么不用她家的菜盆洗内衣裤呢?公司是没规定,但菜盆不能洗内衣裤,还用规定吗?这是道德问题。影响公司的名誉和诚信,如果不开除,下次她还可能用菜盆洗脚! 轩啸:公司还没规定食堂饭盆不能当尿盆用! 北京男山狼:文章没看完就把人气坏了,这还不算严重违纪,什么算严重啊? 李琤:食堂大妈获得了4万元的赔偿,但吃到不卫生饭菜的员工的利益如何保障?他们的健康又该由谁保障呢? 所谓的正义:常识性问题根本不需要规章制度,开除没问题,吃饭的公司员工都是受害人,可以让员工起诉该女工,赔偿精神损失,如有因吃饭导致的身体不适等原因也可相应索赔。 曹东升:一点也不冤,因为有些事项是无需约定的,属于劳动者基础法律义务。比如,长时间无故旷工,食品餐饮从业者未保持器具及食品卫生,即使规章制度无此约定甚至没有规章制度,解除也合法,因为劳动者违反了基础法律义务,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 认为企业不应开除女工一方这样说—— 沐风浴火:支持仲裁裁决!当前一些企业尤其是私企根本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不健全,但任性开除员工的案例比比皆是。比如,东莞市黄江某公司饭堂厨工刘阿姨因当天生病,从公司打包两份米饭回宿舍,竟被公司认定为盗窃并遭解雇。 男儿当元朗:仲裁这样做是对的,不然这个口子开了,以后公司没有规章制度,就可以找个理由就把员工开了,到时候哭的就是员工了。只是,这位大妈的做法不太道德啊! 寄人篱下:仲裁确实没有做错,但是没有职业道德的人获得赔偿不该反思吗? 其他热评—— 郑小铭:企业有权开除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但企业也有教育员工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在企业领导签署开除意见的同时,不妨先扪心自问:对员工的教育尽职了吗?如果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吗? 徐新星:典型的狗咬刺猬难下牙!“国法”难免鞭长莫及,“家法”又容易动辄得咎。事实上,从这则新闻我们可以看出,食堂大妈如此不注重卫生确实有违公序良俗,企业日常管理不精细也是问题所在,而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层面与公众认知存在的冲突更值得反思。 做人要有分寸感:如果我是单位领导,就给这样的人换到其他岗位,不注重卫生的人就不应该从事食品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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