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学历造假但尚未获益是否违反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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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 小张为了在将来的晋升中更有优势,报考了某大学的在职研究生,精心备考后顺利被录取。但在认真上了一段时间课之后,小张听说在职学习用不着太当真,随随便便就能拿到学历,于是,他便屡屡旷课,最终毕业论文也是花1万元找人代笔。单位领导听说这件事后,与小张严肃谈话,告知他这一行为已违反党纪。小张表示不理解:自己还未利用这一学历取得晋升,怎么就严重到违反党的纪律的程度呢? 【“纪律君”如是说】 党组织历来鼓励党员干部工作之余求学深造,提升能力。但在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动机不纯、态度不端,不求真才实学,把学习异化成“镀金”行为,弄虚作假,骗取学历,这不是单纯的个人诚信问题,而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第二款所称“弄虚作假”,通常是指采取虚构、谎报、隐瞒、伪造事实等欺骗的手段,取得不应当得到的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待遇和其他利益。那么,像小张这样尚未因学历弄虚作假获得晋升谋取利益,也构成违纪吗?“纪律君”查询有关资料后得出明确结论:只要党员干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查实,不论是否谋取利益,都不影响对其违纪问题的认定。如果相关利益已经得到,则要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基础上,予以纠正。 【相关案例】 2016年4月,深圳市大鹏新区纪工委查处了葵涌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主任许玉珍个人学历造假问题。1989年,许玉珍为符合某国企招工要求,伪造中专学历证书、虚开高中毕业证遗失证明,后以国企招录合同工方式入职该企业。至2014年,许玉珍经历多个工作单位、岗位及职务调整,均以虚假学历填报个人履历。许玉珍欺骗组织和用人单位,在学历问题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纪行为。大鹏新区纪工委决定,给予许玉珍党内严重警告和撤职处分。 【延伸阅读】 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的党员干部学历造假是“文凭腐败”的一种,不仅破坏了干部在职学习的风气,挫伤了刻苦学习者的积极性,还败坏了党员干部的声誉,损害了党组织的形象,必然为党纪所不容。不论是通过假档案人为拔高自身条件以满足干部选拔任用要求,还是通过报告,谎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糊弄组织,其目的都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其本质都是对纪律和规矩没有敬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