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或将影响个人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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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闯红灯、污染环境等行政处罚信息、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信息、偷税欠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或将传送至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于失信的社会法人在合肥市将面临十个方面的惩戒。10月8日,合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原则通过《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透露出上述信息。合肥市代市长凌云要求,合肥市作为全国首批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确保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合肥将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信用体系建设非常重要,下一步工作力度和范围要进一步加大。”凌云强调,要把激励和奖惩嵌入到工作流程中,确保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目前,合肥市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若干重点领域建立并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基本规章制度上,提前谋划,制定了两个“办法”。 值得一提的是,在合肥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版)中,合肥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信息被列入其中。这也就意味着类似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被征集进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信息共享、使用有依据
针对公众担心的公共信用信息可能造成隐私泄露的担心,上述办法对信息的共享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其向市信用平台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范围。 市信用平台通过“信用合肥”网站、“信用合肥”移动客户端等方式,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上述网站、客户端等途径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查询本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查询他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 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资金安排、安全生产、环境和资源保护、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应充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守信主体给予联合激励,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失信社会法人面临十个方面惩戒 上述办法称,对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社会法人,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形依法采取十个方面的惩戒措施。记者了解到,这些措施包括:向全社会或在特定范围内公开公示失信行为信息;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失信者也有信用修复机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信用平台记载的涉及自身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市信用平台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记者了解到,对于失信社会法人来说,也有信用修复的机会。上述办法明确,社会法人发生失信行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的,可以按照失信行为认定机构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