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惩戒 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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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这一全方位的惩戒机制将使得“老赖”们评先受奖从业“处处受限”,成为我国惩戒失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将有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7项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失信”将成入党、入伍、公务员录取重要参考 此次发布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包含具体措施多达100余项。例如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出境,以及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 在任职资格方面,《意见》明确,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失信被执行人在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等方面都将受限。 在入党评优方面,《意见》提出,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除了在入党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意见》还新增了对失信被执行人授予多种荣誉、从事特定行业及项目等方面的惩戒措施。 在企业融资方面,《意见》提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限制消费方面,《意见》再次明确了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高消费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等方面的限制,以及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方面的限制措施。 此外,《意见》强调,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信用信息公开共享 年底前完成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 《意见》专门规定了惩戒措施的落实途径,要求打破信息壁垒,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意见》提出,法院要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记者在《意见》中看到,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 据了解,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查询功能,平台目前已归集公共信用信息近5亿条。 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利 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为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同时规定了对被执行人的风险提示与救济以及失信名单的退出和惩戒措施的解除机制。 根据《意见》,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同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意见》同时规定,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情况下,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意见》提出,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