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 “骗保”入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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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 7月起 社保欠缴“骗保”记入信用档案 养老、看病、生孩子……都离不开社保。7月1日起,《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正式施行,明确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有“骗保”等行为的,要纳入信用档案,严重的还要向社会通报。 平台要定期“晒”账单 据了解,目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这“五险”明确纳入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范围,同时,《条例》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也适用于监督条例,为将来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预留了空间。 “我的社保账户里有多少钱?”“养老基金结余情况如何?”这些都是市民很关心的,这些信息以后相关部门要定时“晒”。《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等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要主动公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待遇调整标准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社会保险经办流程等。同时还要定期披露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和欠费情况。 基金增值纳入法规 社保基金基数非常庞大。据南京市社会保险2015年度信息披露通告,截至2015年12月底,南京五险基金累计结余668.8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96.45亿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66.45亿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65.42亿元、个人账户结余101.03亿元)、失业保险88.84亿元、工伤保险11.61亿元、生育保险5.45亿元。 庞大的社保基金如何保值增值?《条例》中专门增加了一条,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通报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情况。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监督。 骗保欠缴与信用挂钩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之间也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使用。 《条例》规定,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发生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拒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或者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地税机关纳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违法违规事实。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不能缺位,但是完全依靠政府的监管也是不够的,所以组建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代表、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他们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