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将影响个人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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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市民关注的《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了新进展。日前,《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计划于年内出台。 此次公开征集意见的送审稿呈现多处亮点,其中,明确了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将影响个人信用信息。物业管理不到位、业主物业费缴纳不及时是不少小区普遍存在的矛盾。《条例》明确了业主的诚信义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业主没有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上门催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条例》还要求,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县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对取得显著成绩或获得县级以上通报表彰的,可相应提高信用等级评分。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录入不良信用信息档案。如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前期物业项目招投标。 据悉,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8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