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老赖"不该是监管灰色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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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上了老赖榜,还是个领导!”近期公布的一批老赖榜中,神木县农业局副局长杨艳赫然在列。记者从榆林中院执行局获悉,杨艳和丈夫高忠智涉及民间借贷,本息共计约300万元未能偿还。对此,神木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李进斌表示,上老赖榜说明其诚信出了问题,但没涉及到犯罪,目前还不能对其进行问责。(7月7日《华商报》) 诚信出了问题,但若没有构成犯罪,组织追责,制度上似乎缺少明确的支持条款。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拖欠数百万借款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这是否属于“拖欠群众钱款”,监管方面有必要认真研究。而不诚信,成了老赖,显然违反“社会公德”。 农业局局长认为,副局长上老赖榜是其个人行为,与供职单位没有关系。我认为,局长的言论非常“外行”。公职人员必须接受社会公德方面的监督与考核,而诚信问题则是任何行业都不能忽视的基本道德要求。在单位之外表现得不诚信,在单位内部、与领导和同事打交道是否会诚信,难道不是个问题?而官员在执行国家政策、行使公权力、服务社会方面,诚信则更应该是基本操守,怎说与供职单位无关?而纪委书记的“没有涉及犯罪,不能问责”之说,问题就更大。中央一再要求,对党员干部的监管要抓早抓小,何况上了老赖榜,问题已经不小了。 即便认为制度上的相关规定针对性不强,但身负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不诚信这种“污点”的人绝不适合担任领导干部,道理应该很简单。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信用破产,在社会上甚至都难有立足之地;却能在政府部门任职,岂不荒唐?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诚信问题,有必要明确写入党政纪律条例与干部任职制度中,以避免监管灰色地带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