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台先生日前在鹿泉市看中了一处高层楼盘,他缴纳了定金,并在收据中注明了楼层和价格,然而,当他去缴纳首付款时,却连连遭遇“被涨价”,他不由感叹:“难道收据就不是合同了,销售员也太不讲诚信了!”
14日,台先生讲述说,他租住在红旗小区,一直想购买一处属于自己的房产。
前不久,他四处看房,最终在鹿泉市看中了一处高层楼盘,随即缴纳了300元定金,与销售员约定贷款买房,首付款为7万元,两天后缴纳,到时再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当时,我就怕遭遇‘被涨价’,要求销售员在定金的收据上注明我所购的楼层和房价。”台先生说,两天后,按照预定,他赶往鹿泉缴纳首付款,在路上,他接到销售员的电话,被告知房价每平方米需上涨20元。
台先生心里一盘算,他购买的是60多平方米的房子,也就是说再多缴纳1200多元即可。他便同意了。
然而,没过多久,他再次接到销售员的电话,被告知所购的楼层被卖了,只能买高一层的房子,还要再涨价,这一次,要多缴纳二千多元。这令台先生气愤不已,“这不是违反了收据中的约定吗?”
事后,台先生找到了开发商,经过协商,销售人员对涨价部分埋了单,可台先生心里很不是滋味,难道收据就不是合同吗?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认为,台先生与销售人员签订的收据也是合同的一种,因为该收据符合合同要件,有标的物和价格,所以应该按照收据执行,否则属于违约。他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买房时,针对购房者关心的房价和楼层,一定要保留书面字据,为日后维权作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