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诚实信用原则支持劳动者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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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劳动纠纷,依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支持劳动者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用工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6000元。据了解,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重庆市首例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审理的案件。 2011年6月起,潘某在重庆某实业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6日,该实业公司向潘某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当月8日,潘某回复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解决双方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事项,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全额工资及以此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双方协商未果。2012年12月,实业公司向潘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补偿9000元以了结双方权利和义务,潘某未予同意。2012年12月17日,潘某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实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因仲裁超期未予受理,故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实业公司支付按月工资3000元计算的两个月经济补偿金6000元。 第一次庭审中,实业公司承认潘某的诉讼请求,而在第二次庭审中撤回承认。其撤回承认的理由是,若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则予认可,否则不予认可(此案中,原告一并起诉有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的其他案件,与此案合并审理)。同时辩称,潘某系因实业公司要求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但不愿意续签而主动离职,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实业公司在诉讼中享有认可或否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处分权,该公司已在第一次合并审理的庭审中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虽然撤回承认,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作出承认潘某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是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且潘某不同意实业公司撤回承认,故实业公司的撤回行为有违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准许,从而对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新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承担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的义务。此案中,实业公司第一次庭审的诉讼行为已经得到对方的承认和信任。庭审结束后,被告或基于规避败诉风险,从而作出有利于自己并与前次庭审相互矛盾的陈述,且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出承认潘某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是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严重损害原告的权利,破坏诉讼的整体进展。 |